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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环连州罚〔2023〕04号)——连州市城西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9 17:26:22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清环连州罚﹝2023﹞04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名称:连州市城西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789403340A

地址:连州市连州镇元潭村旁边

  本机关于2022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案开展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将连州市城西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地块,由原用途街巷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2021年6月1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连州市阅山湖。经核实,连州市城西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的连州市城西兴连大道侧地块(不动产单元号:441882006014GB21123W0000000,面积35137.76m2,现阅山湖项目所在地块)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前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生态环境部门。以上事实有《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清远市连州市441882006014GB2112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现根据《深入优化省厅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清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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